北京產假國家規定
2017北京男士陪產假國家規定
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北京市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北京市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北京市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北京市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那么北京市產假多少天,2016-2017年北京市產假新規定(修訂版)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北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24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明確取消晚婚假,并增7天婚假,女職工產假最多可達7個月,新增配偶陪產假15天。
截至目前,為與新計生法相適應,推進“全面兩孩”政策落地,已經有包括北京、上海、廣東、福建、天津在內的至少15個省份修改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各地的產假分別延長至128天到7個月不等。
2017北京男士陪產假國家規定【2】
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該《條例》分總則、人口規劃與管理、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法律責任、 附則7章38條,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并取消一次調級。 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在給予農村福利時予以適當限制;聘任為干部的,應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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