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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02 12:09:27 宜歡 制度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8篇)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2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采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3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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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⒐ず,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

          第十二條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

          第十九條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多年不發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對因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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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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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各經營戶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鎮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于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

          本制度必須張貼在店內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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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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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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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程

          1、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為加強本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第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四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質證書。銷售人員要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第六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崗位責任制:

         。ㄒ唬┲饕撠熑藣徫回熑沃疲

         。ǘ┌踩芾砣藛T崗位責任制;

          (三)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ㄒ唬┈F場管理制度;

         。ǘ┌踩珯z查制度;

         。ㄈ╇[患整改制度;

          (四)事故報告制度;

         。ㄎ澹┎轵灢僮饕幊;

         。┎鹣洳僮饕幊;

         。ㄆ撸┒汛a操作規程。

          第九條煙花爆竹銷售場所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ㄒ唬┓峡h級應急管理部門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ǘ┮婪ㄟM行工商登記注冊;

         。ㄈ┝闶劬W點選址及外部距離應符合《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要求規范》(AQ4128-20xx)規定;

         。ㄋ模┓ǘù砣司邆渫耆袷滦袨槟芰Γ眢w健康,心智健全,男65歲以下,女60歲以下;

         。ㄎ澹┝闶劬W點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實行專店、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饕撠熑吮仨殔⒓討辈块T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并取得上崗資格;

         。ㄆ撸⿷覓臁稛熁ū窠洜I(零售)許可證》和賬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ò耍┡鋫2個(含2個)以上的5公斤干粉滅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

         。ň牛┝闶劬W點的電器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易產生火花的照明燈、刀閘開關等要安裝防爆燈罩或防護設施。

          第十條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總量不得超過許可核定存放量;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住宿,不得設置爐子等明火設施。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內容應包括:

         。ㄒ唬﹪澜麩熁穑

          (二)禁止吸煙;

         。ㄈ┙乖阡N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四)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零售網點的消防器材應每天檢查和保養,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埋壓和挪用。

          第十五條零售網點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搬運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就近采購本縣經營批發企業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臺賬,做到進貨、銷售和庫存情況相符。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零售網點不得私制、懸掛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市容的宣傳形式。

          第二十條零售網點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禁止連攤、連片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零售網點的銷售和儲存場所泄露的少量藥物,要用濕拖布及時清理,嚴禁用掃帚清掃。

          第二十二條零售網點發生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并通知附近人員有序疏散。

          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零售網點,是指依法在本縣進行工商登記注冊或備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經營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經營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所在鄉鎮組織安監部門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消防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門市及庫存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完善。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門市及庫存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柜臺及煙花爆竹存放處內嚴禁吸煙。嚴禁在門市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七、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堅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消防部門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合法經營: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條件進行經營。

          專業培訓:零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掌握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知識和技能。

          安全設施:零售場所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如消防器材、應急照明等,并確保其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二、零售場所要求

          選址要求:

          零售店、零售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面積與存放限量:

          零售店、零售點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平方米,且不應大于規定上限(如200平方米等,具體根據當地規定)。

          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的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且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量。

          平面布置與建筑結構:

          零售場所內應設置安全疏散通道,并確保其暢通無阻。

          煙花爆竹存放區和銷售柜臺應分區布置。

          建筑物應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結構,如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等,并滿足耐火等級要求。

          三、銷售與儲存管理

          銷售管理:

          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并能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使用指導。

          儲存管理:

          煙花爆竹應儲存在專用的儲存倉庫內,倉庫應符合安全要求,如防爆、防火、防雷等。

          儲存倉庫內應設置溫度、濕度等監測設備,并定期檢查和維護。

          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四、安全管理措施

          日常安全管理:

          零售單位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和操作流程。

          定期對零售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零售場所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消費者注意安全。

          應急預案與演練:

          零售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流程和措施。

          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處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監督檢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

          對違反規定的零售單位,應依法進行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3

          一、基本規定

          資質要求: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并亮證經營。

          零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選址要求:

          零售店或零售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

          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橋下與涵洞內,也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二、安全設施與措施

          銷售場所:

          零售場所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平方米,且不應大于規定上限(具體根據當地規定確定)。

          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銷售場所內必須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銷售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儲存管理:

          煙花爆竹的存放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不得超量存放。

          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應符合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并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

          倉庫內應設置溫濕度監控設備,確保儲存環境的安全。

          電氣安全:

          銷售場所的電氣線路應穿管敷設,避免裸露和明接頭。

          用電設備、照明燈具等應采用防爆型或帶有阻燃護套的設備。

          三、人員管理與培訓

          安全員:

          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

          培訓與教育:

          定期對銷售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四、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

          應急預案:

          制定煙花爆竹零售安全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職責、程序和措施。

          事故處理: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和疏散人員。

          及時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五、監督管理

          日常檢查:

          定期對銷售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違規處理:

          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依法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六、其他注意事項

          禁止行為:

          嚴禁在銷售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等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

          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周邊安全:

          零售點附近應設置清晰、醒目的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志。

          確保銷售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基本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并具備有效的經營期限。

          零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具備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識和技能。

          零售單位應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并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場所的面積應不小于規定標準,且與其他商品或場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煙花爆竹的儲存管理

          煙花爆竹應儲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倉庫或儲存室內,嚴禁超量儲存和超高堆放。

          儲存場所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并保持干燥、清潔,避免陽光直射和高溫環境。

          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有效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儲存場所應實行嚴格的出入庫登記制度,記錄煙花爆竹的品名、數量、來源和去向等信息。

          三、煙花爆竹的銷售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員,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并亮證經營。

          銷售人員應熟悉所售產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識,能夠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銷售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嚴禁在銷售場所內使用明火或進行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操作。

          銷售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煙花爆竹銷售的'各項規定,不得銷售超標、違禁或非法產品。

          四、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零售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零售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隱患排查、整改和復查等情況。

          六、法律責任和處罰

          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處罰。

          零售單位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此外,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還應遵守以下具體要求:

          零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一旦發生事故,應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經營許可: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經營。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的銷售活動。

          安全培訓: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銷售人員應熟悉所售產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識。

          銷售場所:

          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并符合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關于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選址要求。

          零售場所的使用面積應不小于規定值(如10平方米),且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橋下與涵洞內、地下及半地下室內等禁止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區域。

          零售場所應設專人專店或專柜銷售,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二、儲存安全管理要求

          倉庫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設置專用倉庫儲存煙花爆竹,倉庫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要求。

          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倉庫內應嚴禁煙火,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運輸主通道寬度、垛與墻間距等均需滿足規定要求。

          存放限量: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允許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

          允許存放的煙花爆竹總藥量和總箱數不得超過規定值。

          三、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明火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內嚴禁有明火,包括吸煙、使用明火照明等。

          周圍25米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消防器材:

          煙花爆竹零售場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如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等,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于完好有效狀態。

          四、用電安全管理要求

          電氣線路:

          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電氣線路應穿管敷設,不得有明接頭。

          室內電氣線路可采用普通導線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

          用電設備:

          用電設備、照明燈具、開關及插座等應采用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或保持與煙花爆竹一定的安全距離。

          嚴禁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五、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檢查:

          定期對煙花爆竹零售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倉庫管理、存放限量、防火安全、用電安全等方面。

          應急準備:

          制定煙花爆竹零售安全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應急措施和應急程序。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反應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舉報獎勵:

          鼓勵公眾積極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對舉報有功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表彰。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零售單位基本要求

          經營許可: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進行經營活動。

          安全管理:零售單位應設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并確保其經過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

          亮證經營:零售單位在銷售過程中必須亮證經營,即將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懸掛在銷售場所的顯眼位置。

          二、銷售場所安全要求

          選址及外部距離: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選址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且不應設置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如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

          零售場所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也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零售場所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如與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場所的'邊緣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面積及存放限量: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平方米,且不應大于相關規定(如200平方米)。

          零售單位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存放煙花爆竹的數量,且不得超過規定的存放限量。

          平面布置及建筑結構:

          零售場所內應本著有利于經營安全的原則進行平面布置,煙花爆竹存放區和銷售柜臺應分區布置,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建筑物可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等,其耐火等級應符合相關規定,且不應低于三級。當建筑物獨立設置且與其他建筑物相距超過一定距離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

          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規定值的密實磚墻或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值的其他密實墻,隔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洞口。

          消防及電氣安全:

          零售場所內嚴禁有明火,且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

          零售場所應配備足夠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室內電氣線路應符合相關規定,不應有明接頭,且應采用普通導線穿鋼管敷設或帶有阻燃護套電纜等。

          三、經營行為安全要求

          采購與銷售:

          零售單位應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安全管理:

          零售單位應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并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銷售人員應熟悉所售產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識,并能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零售單位應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并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四、事故處理及應急準備

          事故處理:

          一旦發生事故,零售單位應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初期火災,如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并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

          零售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并在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應急準備:

          零售單位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組織機構、應急職責、應急措施等內容。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7

          一、人員安全管理

          資質要求:

          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行為規范:

          嚴禁酒后進入庫房或銷售場所;嚴禁兒童進入庫區或銷售場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或銷售場所。

          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二、儲存安全管理

          倉庫管理:

          倉庫區為儲存重地,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運輸主通道寬度、垛與墻間距等均需滿足規定,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現象。

          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零售店/點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應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三、消防安全管理

          設施配備:

          庫區內及零售店、零售點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如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等,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防火要求: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嚴禁有明火,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且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規定值。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周圍規定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四、銷售管理

          合法經營: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購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禁止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警示標志:

          零售點附近要設置清晰、醒目的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志。

          五、監督檢查與應急處理

          監督檢查: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應急處理:

          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一旦發生事故,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并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8

          一、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經營許可: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條件進行經營活動。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

          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了解煙花爆竹的安全性能和存儲、銷售要求,掌握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識和技能。

          安全管理人員:零售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二、零售場所安全管理

          選址要求:

          零售場所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

          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橋下與涵洞內,以及地下或半地下室內。

          不應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存儲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面積與布局:

          零售場所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平方米,且不應大于規定上限(如200平方米等,具體根據當地規定)。

          煙花爆竹存放區和銷售柜臺應分區布置,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距離。

          消防與電氣安全:

          零售場所內嚴禁有明火,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

          電氣線路應穿管敷設,接頭處應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規定要求的接線盒。

          用電設備、照明燈具等應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

          安全設施與標志:

          零售場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三、煙花爆竹存儲安全管理

          存放限量:零售單位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存放煙花爆竹的數量和總藥量,不得超量存放。

          堆放要求:煙花爆竹產品應堆放整齊,堆垛間的通道距離、運輸主通道寬度、垛與墻間距等應符合規范要求。

          溫度控制:當庫房內溫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安全檢查:應定期對存儲的煙花爆竹進行檢查,發現破損、過期或不合格產品應及時處理。

          四、銷售人員安全管理

          培訓要求:銷售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了解煙花爆竹的安全性能和銷售要求,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行為規范:銷售人員應嚴格遵守銷售規定,不得向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煙花爆竹。

          五、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

          應急預案:零售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程序、救援措施和救援物資儲備等。

          事故報告: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并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

          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后,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

          六、法律責任與獎懲機制

          法律責任: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獎懲機制:對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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