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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大全

        境內旅游合同

        時間:2022-09-27 14:13:14 合同大全

        境內旅游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境內旅游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境內旅游合同

        境內旅游合同1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范圍: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標的

          旅游產品名稱。

          團號。

          組團方式(三選一)

          □自行組團

          □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

          □拼團(其他社全稱)。

          出發日期,出發地點。

          途經地點(經停地點)。

          目的地。

          結束日期,返回地點。

          第二條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景點名稱和游覽時間。

          往返交通,標準。

          游覽交通,標準。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次數。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用餐次數,標準。

          地接社名稱,地址,

          地接社聯系人,聯系電話。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旅游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元,保險費:元。

          第四條旅游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元,大寫元。(含導游服務費用元/人,合計元)。

          旅游費用交納期限。

          旅游費用交納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自覺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和安全警示規定,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

          2.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4.在旅游過程中,甲方應自行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出行的,須由監護人書面同意。

          8.甲方購買旅游產品、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9.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應與本合同團號一致,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應在出團前,如實告知相關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時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書,由甲方確認簽字)。

          4.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委派的導游人員,應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六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最低成團人數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二選一)

          □(一)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費用%;

          (2)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費用%;

          (3)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機(車、船)票費用按實結算后,其余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游費用10%;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費用20%;

          (3)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后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違約金;

          (2)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違約金。

          □2.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旅游費用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向旅游質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住所:營業場所: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郵編:郵編:

          日期:日期:

        境內旅游合同2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參加境內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時使用。旅游者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票。

          三、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產品及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拼團的,須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載明。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通過互聯網在線旅游網站簽訂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

          六、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行程與標準”和“旅游行程單”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豪華”、“僅供參考”、“與××同級”等模糊不確定性用語。

          七、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制交易行為。

          八、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

          九、旅行社制定補充條款對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的,補充條款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修改版本,自本版本下發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十一、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1.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

          地 址:中山西路2525號

          郵 編:2000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地 址:永嘉路383號

          郵 編:200040

          旅游違法違規舉報電話:12318

        境內旅游合同3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組團社和地接社就國內旅游接待業務簽訂合同時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內可反復使用,操作單團接待業務時,與合同雙方達成的具體協議(主要指《接待計劃書》)共同使用。

          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組團社”即“組團旅行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關條款留有空白處,供雙方自行約定。對雙方不予約定的空白處,應當劃“∕”以示沒有特別約定。

          6.簽訂合同后,雙方均應認真保存合同有關資料、相關證明材料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有關票據資料,以備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

          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于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復印件并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于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條《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游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游費用為 ;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游覽行程安排、游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后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后《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于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并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后 日內核對,并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游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游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游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

          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5.要求導游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范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于 萬元;

          4. 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游者的安全,對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于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游者索賠。

          第九條 旅游糾紛處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游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于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后,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并提供相關證明后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游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采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游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游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屆滿前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境內旅游合同4

          旅游者:等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時;共天,飯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條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第二十二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 (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址:

          郵編:

        境內旅游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共同發展旅游事業,加強商業與旅游業合作,

          保障旅客在旅游活動中的切身利益,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優惠及安全,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就雙方組團旅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本次旅游項目:______

          2、本次旅游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3、本次旅游由甲乙雙方共同承辦。票價為人民幣:每人100元/次,費用包括往返空調大巴,二正一早用餐,4—6人/間賓館住宿及景點門票,旅游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雙方權利及責任:

          (1)甲方應積極宣傳組織客源,全力推薦本次旅游項目。

          (2)甲方以發放旅游代金券的形式負責向乙方提供旅游客員,委托乙方組團出游,旅游代金券票面為:65元,由甲方向游客發放,乙方負責向游客收取甲方所發放的'旅游代金券,并再向游客收取每人/次35元現金,乙方承擔本次旅游全程項目的落實及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及責任。

          (3)乙方負責與游客協調或簽訂具體出游時間及相關事宜。

          5、結算:本次旅游活動期限結束,由乙方財務人員按乙方所收取的代金券數量向甲方按每張5元結算,65元代金券自行作廢。

          6、違約:乙方如有違約,需向甲方交納違約金5萬元。

          7、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9、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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