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個省表示3胎以上超生最多5倍征收社會撫育費
導語:“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已逾近十個月,但計劃生育仍是我國基本國策之一,于是超生罰款仍是地方政府工作的應有之義。針對社會撫養費,北京日前展開了對征收管理辦法為期一月的征求意見,河北、內蒙古、黑龍江等在內的21省都已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中明確了征收標準。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在具體細則中,各地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一。廣東、內蒙古、江蘇、山西、貴州等地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與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或職業掛鉤。部分地區對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加大了征收力度。
針對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情況,湖北、山東、四川、河南按照計征基數的3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照計征基數的2.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重慶、福建、陜西按照計征基數的2到3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于3胎以上的超生行為,安徽、河北等地都加大了征收力度。安徽提出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對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從重處罰。江蘇規定,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對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與此同時,超生還有可能面臨被開除或紀律處分。云南提出,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廣西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有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等行為的,需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實際上,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之后,社會撫養費已再度陷入存廢爭議中。去年年底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時,對于社會撫養費的存廢問題并沒有涉及。當時,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在做草案說明時指出,對存在分歧、暫時形不成共識的問題以及適合在配套法規中解決的問題,暫不修改。
有的專家主張取消社會撫養費,但也有專家認為是否取消社會撫養費,須視國情而定。中國人口基數仍很大,計劃生育政策還需保留,以防止人口膨脹。正是因為國家尚未明確到底如何處置,各地也就仍按照老辦法執行。
但是,民眾亦對每年征收額高達數百億元的社會撫養費的去向存疑。此前據央廣網報道,有媒體報道提到,根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每年征收的社會撫養費超過200億元,這些征收來的社會撫養費都到哪里去了呢?對此,國家衛計委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這筆費用都應全額上繳國庫。
而據第一財經曾報道,一位接觸到江西某鄉鎮的社會撫養費支出明細的內部人士介紹,該鄉鎮2013年征收社會撫養費107.10萬元,其中10%上繳縣計生委,剩下的96.39萬元除一部分用于有關人員的勞務費等支出外,還有很多一部分用于發放計生干部津貼獎金、保險、招待費等。
尷尬的是,一方面各級政府部門還在強制征收社會撫養費,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開始鼓勵人們合法的生二胎。日前,湖北宜昌為提高當地生育率,發公開信號召機關單位的黨員、團員帶頭生二孩。宜昌市衛計委網站于9月18日發布《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呼吁“年輕的同志要從我做起,年老的同志要教育和督促自己的子女”,宣傳生育兩個子女的好處和一個子女的風險,引導群眾負責任、有計劃地生育第二個子女。
中國近年來持續著低生育水平。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測算結果顯示,2000 年之后中國的總和生育率就已經進入 1.3 以下,近年來更是表現為持續走低之勢。“全面二孩”政策落地至今,適齡夫婦的二孩申請量卻始終沒有大幅度增加。
據澎湃新聞報道,宜昌生育率長期保持在一個較低水平。2015年8月,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組成的課題組,對宜昌的生育現狀做過一次調研,結果顯示,目前宜昌育齡婦女人均有 0.72 個孩子,顯示宜昌已進入超低生育水平。
此次調研報告指出,不想要二孩的首要原因源于經濟壓力,孩子的教育費用太高是造成經濟壓力的主要原因,而婚嫁成本高是造成經濟壓力的第二大原因。35 歲以上育齡婦女因“年齡大了”而不要二孩的比例顯著增加,這成為她們不要二孩的第二大原因。數據還顯示,35 歲及以下育齡婦女因為“沒有精力帶孩子”的比例較高。
而宜昌發布的公開信中也提到一些鼓勵生育二孩的具體措施,如開展二孩生育全程免費服務,和延長產假,建立免費婚檢、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假期制度等。
各地超生罰款標準 20余省份規定與超生人群職業收入掛鉤
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草案送審稿)開始在市政府法制辦官網公開征求意見。目前,已有20余省份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撫養費標準。不少地區的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職業等掛鉤,對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
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展開,此次改動取消了原來條款中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改為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各地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盡相同。譬如,對于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情況,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河北、重慶、福建、陜西等省份規定,征收計征基數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另外,廣東、江蘇、山西、內蒙古、貴州等地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還與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或職業掛鉤。
在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時,不少地區都采取了“多生多罰”措施,對于3胎以上的超生加大了處罰力度。
而在各地的計生條例中還可以發現,各省對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從重處罰。例如,在江蘇,對于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不按規定生育子女,除了要承擔社會撫養費外,還有可能面臨被開除或紀律處分,特別是一些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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